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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章 摆个灯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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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讼师写的状子,那就比普通秀才写得好多了。重点明确、措辞清楚,官老爷一看就能看得懂!——好吧,那时候很多官老爷,其实能力也不怎么样。无非是谄八股考上来的,文化功底是过得去,十年寒窗都在打这个基础嘛!猛一下派到陌生的地方当官,猛古丁儿一个披头散发的大嫂揪着一个血迹斑斑的阿叔到衙门口哭喊:杀人啦杀人啦!阿叔猛喊冤:不是我不是我!青天明鉴!我这是鸡血!

你这个青天。你拿着万卷圣贤书,怎么断?

哦对了,当时法医学也不发达。血是鸡是狗、是兽是人,全化验不出来。

万一你手下的刑吏也无功而返,愣是查不出其他什么决定性的证据,你只好自由心证了:觉得哪边更有道理,就判谁的。

讼师写得好,给官老爷先入为主的说服了,官老爷纠结之余,拍了拍脑袋:那大约还是你这边有理吧!

讼师就可以问当事人多要点润笔之资了。

有一个著名的例子,是说有个混混,看到一个女人卧病在床,穷人家,没门禁,门板都没掩上,就那么个小破屋。他闯进去,不知怎么搞了一下。回头人再来看,女人死了,唯一一件首饰是手腕上一个镯子,也不见了,后来在混混身上搜出来了。

就这么件事儿!你说怎么判好?

混混说他进去时,人已经病死了,他看一镯子掉在地上,不合拾了。女尸上倒也没有太明显的伤痕,除了手上有轻微的淤痕。记住,法医还是不够发达,检测不出女人是怎么死的。你信混混的话?那女人就是自己病死了。混混贪小便宜,你该把他略加训斥后,直接放了。都不带收监的。

正好有人跟这混混有仇,就买了个讼师。好好写状子。

那讼师先是告这混混“揭被夺镯”,就是说他在人家活着的时候就抢镯子了。这一点,有死尸手上轻微的淤痕为支持,空穴来风并非无因吧!官老爷采信这个。就可以把混混收监了。

谁知道讼师忽然受了什么高人的点拨,茅塞顿开,把字的顺序改了一下,变成“夺镯揭被”,告这混混有侮辱的行为!

哎哎。说不定就是这淫辱的动作,才害得女人病怒交加,死了呢?

官老爷自由心证了一下,觉得这可能性很大。到底怎么决定?须知死者为大!混混确实可疑,死者非常可怜,那就把混混流放了吧,以告慰死者!反正混混生前劣迹斑斑,流放了也不冤。死者万一真是被他搞死的呢?官老爷可不想放纵了混混,回头被鬼魂到庭前来算帐。

混混就这样从“也可以略加训斥就放了吧”,到了铁打铁的流放八百里。讼状功不可没。

问题在于。讼师也不是神。他们写的状子也不一定全对。万一回头出了新的证据啊口供啊什么的,官老爷回头一想:哎,都是讼师哄骗了我!

得,不是官老爷的错。全是讼师的责任!

不由得官老爷不虎颜大怒,想办法好好收收讼师的骨头!

讼师写状子万一出了问题,下场也是蛮惨的。

当时所谓“法治”就是这么个情况。讼师就是这么个地位。后世有什么电视,说什么铁齿钢牙的某某人,到庭前,在官老爷面前侃侃而谈、以及跟人骂战?嗐!谄吧他!

古代还真有一些人,可以在官府和民间当中作调剂。一定程度上缓和矛盾、主持正义。但他们绝不是讼师,而是宗族长老、本地乡绅。

这些长老乡绅们,在当地拥有一定的地位,也就是说在本地有既得利益。这就使他们有动力维护本地的秩序。秩序是建立在公义的基础上的。若是不公累积太多,秩序就会坍塌。因此长老乡绅们有意愿来维持公义,至少是表面上的公义。

同时,长老乡绅们往往有文化。当时读书,读的都不能是什么乱七八糟的书,看完之后心猿意马、找不着北的。不不。当时要给你读书,从千字文、弟子规,到四书五经,满满全是作人的道理。看完之后,难免受一点浸染。治国安民的心愿,多点少点,总归有的。这也使得他们有兴趣来管闲事。

另外,他们是有钱有势人家的基因和教养,智商啊见识啊什么的,很有可能还是比其他人高一点的,又有很多家丁可供使唤、又有调查经费。他们很可能查得到更多证据。有些人也愿意给他们提供情报、而不是给官府提供。

这些长老乡绅们,调查完了,就可以叫当事人过来了。他们可以给个比较中肯的建议,促进双方和解。除非是太恶性的刑案,否则也就调解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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